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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知灼见】网贷平台登记备案进入倒计时

莫哲、石向阳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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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2月1日)(以下简称“省互金整治办【2018】2月1日文”)及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2018年1月19日)等文件出台,网贷平台监管真空的时代将彻底被终结,网贷平台的备案将正式进入倒计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下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网贷平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下称“银监办发[2016]160号“)对备案提出具体要求。


      监管爸爸频频出招,密集发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 “银监办发〔2017〕21 号”)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进行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银监办发〔2017〕113 号”)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银监发 〔2017〕26 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141号文”)及《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之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网贷整治办”)又在近期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57号文”)(网传版文件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下称“P2P平台”)后续整改、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总体思路、开展方式、进度安排、以及重点疑难问题的认定及处理提出了一系列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要求。


      随着省互金整治办【2018】2月1日文的落地,广东省P2P备案将进入快车道。

 

一、备案节点时间上的要求


     1、整改验收备案前置条件


    (1)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注册登记、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未收到检查通知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的法人网贷机构,需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并接受监管;逾期未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2) 2016 年 8 月 24 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3)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4)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登记;


    (5)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 (2017) 26 号)、《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 (整治办函 【2017】 141 号)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


     2、整改验收备案完成的时间


       根据57号文的要求,广东省(深圳除外)网贷平台备案完成时间如下:1.2018年 4 月底之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2.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 2018 年 5 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3.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 2018 年 6 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因此,各网贷平台应充分注意整改验收备案时间上的要求。深圳互金整治办对整改验收备案的时间统一为2018年6月30日。

 

二、整改验收备案的主体

      

       57号文要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针对后续的整改验收工作成立“联合整改验收小组”,作为未来验收工作的开展主体。


       该“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将由各地金融办、银监局、人行分支机构、公安部门、通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六部委联合组成,由各地网贷风险整治办组织协调,利用各部门职能对进行整改验收的P2P平台进行交叉核验,并同时确保守住“不发生处置风险、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工作底线。


       57号文项下首次明确,P2P平台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应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及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银监局由于垂直受银监会管理,对于备案事宜可能会更加按照银监会政策精神把握备案监管的尺度。

 

三、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


       根据省互金整治办【2018】2月1日文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名为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没有备案登记的字样,根据我们的理解,应为备案登记不需要再出具另外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出具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意见书核查内容繁多,需要对以下十六项内容逐一发表意见:


    (一)自评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自评报告, 材料内容及其他佐证材料是否真实。

 

    (二)工商登记信息:注册时间、注册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


  (三)基本运营设施: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四)运营情况:网址、ICP 备案情况、APP 情况(包含 APP名称、上线时间),开始从事网贷业务时间及网贷业务存续时间;是否曾暂停网贷业务,如曾暂停网贷业务,是否已恢复正常运营超过2个月。


  (五)股权结构等情况:网贷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 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管理架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情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从业记录或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是否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是否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如案件未完结未定性的,亦应说明),有无未执行完毕的大额(20 万元及以上)民事诉讼或仲裁(如案件未完结的,亦应说明)。


 (六)从业人员情况:从业人员人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有 3 年以上传统金融机构从业经历人员占比,过去一年内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已建立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八)出借人及出借人风险教育情况:包括有投资经历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有未偿还余额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以及是否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九)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内容及其合法性等。

  

     (十)与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情况:合作模式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外部合作机构是否与网贷机构有关联关系;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助贷机构(客户推荐机构)、征信机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电子合同存证机构、贷后管理及催收机构。


    (十一)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实施专项审计;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及评测结果。


    (十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十三)网贷机构整改情况:是否对照整改通知书开展整改,是否在整改通知书下发后及时停止新发生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完全化解,整改或化解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是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开展自查;是否对整改通知书中列明的风险提示事项(如有)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调整业务模式等。

   

    (十四)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是否仍然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如仍然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或相关违规行为需在申请验收前完成化解但尚未完成的,应逐项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十五)校园贷、现金贷业务:是否在监管要求下达后,继续开展校园贷、现金贷业务,继续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开展业务,其中存量的校园贷、现金贷业务是否逐步压缩并制定退出时间表,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的业务是否已转让或清偿完成。


     (十六)其他事项: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一项自评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自评材料是否仅指自评报告,包不包含自查指引表的内容,对真实性,核查手段如何,将是律师事务所考虑的重点问题。可能需要与监管机构作进一步的沟通。

 

四、网贷平台自查事项


     《自查指引表》分别从公司基本情况不符合监管规定、违反《办法》十三项禁令情形、平台应尽义务履行情况、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自动(受托)投资类产品审核标准、和其他监管要求(现金贷、校园贷、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等)九方面提出了P2P网贷整改验收自查指引,一共158条。

 

五、网贷平台验收公示

  

       针对通过整改验收拟获得备案的P2P平台,57号文设置了“双渠道”披露的要求,即(i)整治办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同时(ii)网贷机构在自身平台披露整改验收及备案情况。


      在公示期内,各地整治办接受异地整治办、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其他网贷机构对公示机构的举报。如果举报属实,将撤销公示并重新整改验收。我们发现目前监管在多次文件中都提及了“举报”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希望市场来帮助监督,但也有可能变成竞争对手互相攻击的武器,我们预计未来几个月的备案大战可能会非常考验各个平台的PR能力。

 

六、网贷整改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四部委令2016 年 第1 号)。


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 号)。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 办发〔2017〕113 号)。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 〔2016〕160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 〔2017〕26 号)。


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 141 号)。


7、关于做好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 号)。 


8、省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


10、国家及我省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专项整治方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等。


莫 哲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向阳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向阳律师联系方式:1868025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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